凉山发布“春雷行动2023”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02-1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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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和第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我州以“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执法行动重点,强化督导、创新机制、加强联动,聚力推进“春雷行动2023”行动扎实开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我州市场秩序平稳可控。现将“春雷行动2023”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昌县商业广场店)销售抗病毒颗粒哄抬物价案

2022年12月12日,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昌商业广场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8月2日、11月21日,当事人以16.59元/盒、12.80元/盒的价格分别购进无糖型、含糖型两种规格的抗病毒颗粒,再分别以23元/盒、19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12月11日起,当事人将上述两种规格的抗病毒颗粒售价统一上涨至30元/盒。当事人在购进价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抗病毒颗粒售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德昌局于2023年1月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元、罚款435元的行政处罚。

二、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洛县某美蛙渔府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9日,甘洛局对甘洛县某美蛙渔府经销的牛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批次牛蛙进货30斤,已售卖10斤,合计违法所得为10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洛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美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0月9日,美姑局收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载明袁某销售的“牛栏山42度陈酿(500ml)”为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106件(规格:12瓶/件),已销售12件,违法经营额为1820元。当事人无法证明该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也无法说明该酒的提供者,故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美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东县某乡中心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砂糖)案

2022年10月31日,会东局对会东县某中心校学校食堂使用的白砂糖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螨项目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购进该批次白砂糖,进购100斤,单价3元/斤,总计300元,截止会东局现场检查时所有该批次白砂糖已加工使用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会东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觉县某五金建材门市销售不合格插座案

2022年12月25日,昭觉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插座防触保护和耐热项目不符合GB 2099/.1-2008和GB/2099.7-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从成都购进该批次30个插座,进价2元/个,已销售28个,销售价3.5元/个。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插座货值金额为1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昭觉局于2023年2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个不合格插座、罚款315元的行政处罚。

六、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越西某餐吧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2022年12月18日,越西县人民检察院送达越西局检察建议书,在该院查办的未成年人涉刑事案件中发现:某音乐餐吧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情况,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越西局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办理中。

七、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喜德县某电站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2022年5月31日,喜德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发电厂房内发现一台10T起重机械,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喜德局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及时申报检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安装该行车,使用该行车用于检修设备,2022年8月18日复查时仍不能提供该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同时该起重设备未采取封条、断电等停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听证、陈述,喜德局于2023年1月11日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会理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10月15日,会理局根据会理市纪委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分别从会理卓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珞亚山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江神龙医药有限公司等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皮内针、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一次性使用埋线针、无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医用PVC手套。上述6批次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510.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会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刘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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